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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民營合夥的規定

民法總則關於民營合夥的規定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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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合夥的規定

第三十條 【概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協議】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財產】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合夥登記】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權利責任】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債務承擔】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關於合夥的規定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