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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之間的合夥關係

個人之間的合夥關係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個人合夥的內部關係

1、合夥人身份的確定

(1)原則上合夥人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2)但根據《民通意見》第46條的規定,自然人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加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因此對合夥人身份的確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餘角度分析,即只要參與盈餘分配的,就應當認定為合夥人。

(3)排除:

A、當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夥盈虧,只是利用勞務或者提供財產獲得固定收入的,不屬於合夥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也不應作為合夥人對待。

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的規定,成立合夥必須有合夥協議,而且原則上要求書面形式。但是根據《民通意見》第50條的規定,如果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2、合夥事務的執行

(1)共同決定權

(2)執行權

(3)監督權

(4)請求權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A、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夥人則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B、合夥負責人在法律上視為合夥的代表人,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C、、但在合夥內部,其他合夥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負責人賠償其損失。

D、如果合夥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入夥

(1)入夥的條件

有關入夥的約定,合夥人應在合夥合同中寫明或另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若為合夥企業還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否則入夥無效,擔個人合夥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

(2)入夥的法律後果

既存合夥新接納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前合夥的債務,與原合夥人負同一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夥人對前合夥的債務不負責任的,承擔了前合夥債務的新合夥人,有權就其承擔數額向原各合夥人追償

4、退夥

(1)退夥指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脱離合夥關係,喪失合夥人身份。退夥分為聲明退夥與法定退夥。

A、聲明退夥指出於合夥人自己意願的退夥,原則上有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B、法定退夥指在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合夥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開除時出現的退夥。

(2)合夥人退夥,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協議沒有規定退夥的,原則上應當允許退夥,但因退夥人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協議退夥、單方面退夥、自動退夥、強制退夥。

如果您想查詢的是合夥公司的話,那麼我國民法總則當中沒有規定合夥公司的相關內容,而且合夥創辦公司在我國所適用的法律制度是合夥企業法,跟一般股東共同出資創辦的公司的性質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