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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調整增加額包括哪些

納税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税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税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税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税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如税收滯納金、罰款、罰金)等。

納税調整增加額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徵税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户個人所得税計税辦法(試行)》(國税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税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税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税計税工資標準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税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税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税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