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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問題

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問題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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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

企業改制職工的補償的標準是一。企業在改制中應堅持人力資源市場化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改制時,應按照政策法規規範操作,妥善處置職工的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問題。

二。企業改制時,應從企業淨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按上述第二條剝離職工安置費後,可按以下三種方式處理:

1.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於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餘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改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後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餘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願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後,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享受失業保險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並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籤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並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後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後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願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