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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安置遺留問題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遺留問題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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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法院受理


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合作化運動中的歷史遺留問題,例如老股金退還、與遺留問題密切聯繫的資產量化等,都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應由政府部門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覆函》明確:“......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不屬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合作化運動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將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村合作經濟的過程。在合作化運動中,成員要繳納入社股金,而本案中的老股金退還,就是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另外,集體經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據相關文件,要進行老股金退還、資產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三步,而李鳳英、北京市玉淵潭經濟合作社、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農工商總公司股東權糾紛案中進行了兩步即老股金退還、資產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並未正式開始。李鳳英所爭議的集體改制財產、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確認個人股份都是與老股金退還和資產量化相關,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依法不應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