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施工合同責任問題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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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及應注意的問題
1、不可抗力
在實踐中,運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不採取必要措施,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況和理由,使對方及早採取補救措施。如未及時通報情況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對方損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責範圍之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取得有關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而且證明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將證明送交對方以後,才能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藉口,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
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
綜上所述,關於承攬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以為您解答完畢,小編在上文中為您總結了五種會出現違約責任的情形,還有在承擔違約責任時需要注意的問題,違約責任一般都是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約定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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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誤違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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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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