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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概念是什麼

實際上,在政府不斷對我國的樓市加碼調控之下,像是西安,太原等這些城市的樓房的銷售還是非常的火爆的,土地市場投資過熱,包括民眾們排長隊購房的現象再一次成為了社會各界所關注的焦點。所以在房屋買賣的這一點,其實很多普通民眾需要了解的內容還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説有些人就不清楚房屋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概念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房屋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概念是什麼

一、房屋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概念是什麼?

房產登記權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記義務人是,配合權利人完成初始登記的義務人。

1、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物權公示原則是為保護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動產交易中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2、但是有些不動產的歸屬爭議並不能適用該原則,如錯誤登記,掛名登記,未予以登記等均應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應的證據加以認定。

3、房屋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憑證,是判斷一套房屋的產權歸誰所有的標準就是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4、因此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必然結果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產權人的全部權利。

5、如果買房人要求被借名人過户而被借名人拒絕過户,除非買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買房屋的出資事實,否則買房人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二、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

房屋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預告登記的申請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房屋預告登記後的房屋產權歸誰,主要內容如下:

(一)預告登記後房屋產權歸開放商。雖然已經進行了房屋預告登記,但是因為沒有進行最後的過户,所以此時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開發商,但是這種產權是不完全的,在沒有賣房者的同意情況下,開發商不具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由於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更加杜絕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況下取得該房產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過户,則房管局會發現該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從而不會再為其他人辦理過户。

(二)預告登記的保護期間有限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因而買房人務必要在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正式過户,否則法律將不再保護。

其實房屋權利人這也很好理解的,我們在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就屬於房屋的權利人,那義務人就是當初我們在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一般是開發商有義務去協助業主登記的,當然,房屋權利人有的時候收到他項權證的約束,他項權利人也有權處置房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房屋 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