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要是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出去的話,此時最好是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可能就會受到損害。而此時作為房屋抵押人,也是實際可以享有一些權利,同時需要履行相應義務的。那究竟房屋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抵押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徵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二、房屋抵押人的義務是什麼
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由於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三、房子抵押後還能買賣嗎?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因此,只有取得銀行同意或者由房屋買受人代為向銀行清償債務,才能將房屋出售,簽署的買賣協議才會有效。
以上就是對房屋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實踐中若沒有將抵押出去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的話,那可能出現二次抵押的情況,這對抵押權人來講是很不利的。當然,即使房子被抵押了,此後在經過抵押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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