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在租賃關係當中,一方是出租人,而另一方就為承租人。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在建立了租賃關係後,都是享有權利,同時也需要履行一定義務的。那麼租賃關係中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呢?具體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的權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監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權利、按規定收回房屋的權利。
2、出租人的義務
(1)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2)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係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於此點,後文再作具體分析。
(3)瑕疵擔保義務: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鑑於物的瑕疵擔保在審理過程中較為容易認定,我們只對權利瑕疵擔保作扼要分析。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房屋承租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對租賃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優先購買權、合同解除權、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權利,以及承租人的同住人對租賃房屋的權利。對於後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就已經規定:“承租户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也作出相同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承租人的義務
(1)交付租金的義務。這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拖欠。《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者拖欠租金達6個月,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租賃房屋。同時,因此產生相應的通知義務。包括以下情況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房屋確有修繕的必要;租賃房屋有現實危險性;第三人就租賃房屋主張權利的。
(3)返還房屋的義務。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應向出租方返還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是相對的,因此出租人的權利多半也就對應着承租人的義務,而承租人的權利則對應着出租人的義務。具體關於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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