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利人的概念是什麼
房屋權利人這實際上是隨着人們對於房子的產權意識的不斷加強開始關注到的一個問題,因為也只有房屋權利人才有資格在合法的範圍內去依法使用該套房產的。實際生活中有少部分人提前不做功課,所以在買房的整個過程當中可能都是有些被動的,甚至不排除根本連房屋權利人的概念是什麼都不知道的。
一、房屋權利人的概念是什麼?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具體是指:
1、佔有;就是對房屋實際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來控制和支配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而讓非所有權人來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來利用。如房屋所有權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開設商店或辦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合法的物質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把房屋用於開設商店,就可以從經營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給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處分;就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房屋所有權人的意志對房屋的處置。這種處分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處分,如將房屋出賣、贈與他人。
二、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
房屋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預告登記的申請人。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房屋預告登記後的房屋產權歸誰,主要內容如下:
(一)預告登記後房屋產權歸開放商。雖然已經進行了房屋預告登記,但是因為沒有進行最後的過户,所以此時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開發商,但是這種產權是不完全的,在沒有賣房者的同意情況下,開發商不具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由於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更加杜絕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況下取得該房產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過户,則房管局會發現該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從而不會再為其他人辦理過户。
(二)預告登記的保護期間有限制。《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因而買房人務必要在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正式過户,否則法律將不再保護。
處分,佔有等各種各樣的合法權益,當然房屋權利人也並不一定就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為準的,除非是該套房產不存在任何的抵押關係。成為房屋權利人有很多特定的條件的,包括依法到房管局辦理登記,甚至是經過對銀行漫長的還貸期結束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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