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他項權利的類型是什麼?
一、房地產他項權利的類型是什麼?
①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商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房錢。
②典質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條件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典質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典質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典質物。當合同到期時,典質人未能達到合同商定,典質權人可以將典質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
③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錢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劃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二、他項權利人是什麼?
他項權利人説通俗點就是房產是抵押給誰的意思。第二順位抵押是如果房產進行二次抵押的,那麼第一個他項權利人的抵押權得到充分履行後第二個他項權利人才能行使抵押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有如下特徵:
⑴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
⑵可以滿足他人對土地利用的需求。
⑶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⑷它的存在對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應滿足別人的通行權。
⑸它是一種生產、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他項權主要指的就是利用房屋或者是利用其他的一些財產來設定擔保,在這種情況之下,他項權是需要完成登記的,並且登記是具有對抗主義效力的。具體的就是需要申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來進行房屋登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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