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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利包括哪些類型?

一、土地他項權利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他項權利包括哪些類型?

1、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地役權的概念,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相鄰權中,實際存在着地役權,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2、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3、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4、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6、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綜上所述,個人將持有的土地抵押出去的話,需要辦理他項權證,這個由貸款機構保管。辦理土地他項權證,要帶上抵押合同等到銀行蓋章,然後去當地的國土局,提交相關材料。在他項權證裏面,會註明土地抵押情況、他項權利人姓名、土地抵押期限等內容。

二、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過合同約定。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係,需要經雙方協商約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4、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並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土地他項權利的類型包括土地借用權,土地租賃權,地下權,空中權,地上權,還有地役權等類型,地役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合同約定,地役權有期限限制,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

標籤:他項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