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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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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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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無效的前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乘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同時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也對此作出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