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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高空墜物物業管不管?

小區業主存在高空墜物行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高空拋物物業無權處理。

小區業主高空墜物物業管不管?

高空拋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對於高空拋物的處理是行政機關的一項職權,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物業管理公司不屬於行政機關,因此物業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是沒有處理的權利的,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有協助尋找事故責任人、救治傷員的責任。

根據國家《民法典》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上所述,小區業主高空墜物造成侵權責任糾紛,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與物業無關,但是物業有協助調查的義務,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高空墜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侵權行為責任認定,採取舉證倒置原則,當具體行為責任人不明確時,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的全體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