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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沒交物業費是正確的做法嗎?

一、房屋糾紛沒交物業費是正確的做法嗎

房屋糾紛沒交物業費是正確的做法嗎?

(一)因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物業公司有權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物業服務合同支付物業費。

(二)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業主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你所述,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公訴。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如果法院判令該物業公司對你們業主進行補償,而物業公司又不支付賠償費用,那麼就可以對此主張該賠償費用與物業管理費相抵消。

(四)一般情況下,如果小區物業管理出現問題,業主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友好協商;通過業主委員會解決;召開業主大會投訴該物業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什麼情況可拒交物業費

(一)、還未交房、延遲交房的情況下,業主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物業費的繳納日期是從業主實際收到房子之日開始計算的。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遲交房,或者因質量問題需要重新維修,而導致稍後入住情況的,那麼該時間段的物業費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二)、但如果是因為業主自身的原因導致交房之日沒有到場收房的,那麼在真正收房之日前,這期間拖延的物業費則要由業主來承擔了。

(三)、不過各位業主要注意,在還未交房的情況下,或者是在延遲交房的情況下,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卻想將物業費推到業主身上的,那麼此時,你擁有正當的理由拒交物業費,因此大膽的拒交物業費吧。

(四)、物業公司不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超出部分的費用,業主可以拒交通常來説,物業與業主之間是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的,而且雙方對於服務範圍和收費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了。所以説,費用和服務範圍方面如果有變更的話,物業應當提前進行公示,徵得業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簽訂協議,方可實施新的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

(五)、也可理解為,如果物業未經過公示,未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的,未與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就擅自更改物業服務和物業費用的,那麼對於超出原本合同約定的費用,業主是可以不支付該部分費用的。

(六)、物業服務質量嚴重不過關,經業主委員會商討決定,可以拒交物業費一般情況下,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應當與其服務成正比,如果物業公司收取了比較高的物業費,但是服務質量非常差,那麼經業主委員會商討決定後,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

業主交納物業費是正常的,如果因房屋產生了糾紛,一定要按照正規的流程進行解決,房屋質量問題或者是物業服務質量不合格,業主可以正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承擔其承擔責任,建議不要直接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