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人員與外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一、物業人員與外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物業人員是屬於物業公司的員工,與外人發生糾紛的,應當由物業公司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物業人員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後,物業人員應當是物業公司的員工,代表的是物業公司,在工作的過程中與外人發生糾紛的,應當由物業公司處理,物業公司可以和外人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不成的,外人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情況,物業人員對該糾紛有責任的,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承擔後,物業人員有重大過失的,物業公司可以讓物業人員賠償其損失。
二、物業人員的責任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人員在糾紛中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責任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在承擔責任後,該糾紛是由物業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物業公司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物業人員進行追償,可以從工資裏面扣除其損失。
綜上所述,物業人員在工作中與外人發生糾紛的,該糾紛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因為物業人員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後,物業人員就是物業公司的員工了,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情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但是該糾紛完全是屬於物業人員個人糾紛的,應當由個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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