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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業主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業主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業主撤銷權的範圍:

1、決定的內容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剝奪了業主利用公共設施的權利;

2、決定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處,但作出決定的程序違法或超越法定權限。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撤銷權的特性

其一,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而業主撤銷權所要撤銷的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所涉及的是多數人的利益,這必然應該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單憑個別人的意志就可以決定,因此物權法並未賦予業主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直接撤銷的權利,而必須經由人民法院審查該決定是否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再作出是否撤銷的判決。因此業主撤銷權不屬於傳統民法所指的形成權。

其二,業主撤銷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業主撤銷權,實質上是業主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受到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侵害時的侵害排除請求權的一種具體體現。當這種侵害排除請求權直接行使遭到拒絕後,法律賦予業主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因此,業主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侵害排除請求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綜上所述,業主撤銷權與我國民法中明確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合同撤銷權相比,也有其特殊之處。因為業主撤銷權屬於集體成員撤銷權之一,是集體成員中的個體或部分個體對侵害其權益的集體決定進行抗辯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