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如何反訴?
一、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如何反訴?
因為不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業主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但是,業主要收集相關證據,如證明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中的約定的證據等。申請反訴,首先是要書寫反訴狀,反訴狀需包含反訴人及被反訴人的信息、反訴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內容。反訴人在證據部分,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説明什麼證據需要保全,證據種類,還應説明證據由什麼人持有及其具體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二、物業費包括什麼?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衞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費主要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小區的綠化、垃圾處理等費用。如果被物業起訴不交物業費可以進行反訴,首先要收集交了物業費的證據或者其他向相關證據,其次委託律師寫反訴狀進行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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