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直接通過業主大會共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實際操作中如果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服務合同續聘或解聘進行表決,達到雙過半即可。然後根據業主大會表決情況進行續聘或解聘,如果解聘的話可以通過招投標進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是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籤的合同,在沒有業委會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前一般情況是順延,直到業主委員會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止。
4、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所以如果是想解聘物業服務人,那麼就可以通過業主大會對他們進行解聘。通常雙方簽訂了物業合同之後,會有一個書面的合同,這個合同中就會有物業公司的具體服務期,然後這個物業公司的服務器快要到期的前兩個月或者是前三個月,那麼業主大會就應當適當的舉行召開,來商量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有關事項,然後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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