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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什麼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