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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轉租房東不給退押金如何處理?

一、房子轉租房東不給退押金如何處理?

房子轉租房東不給退押金如何處理?

房子轉租房東不給退押金的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押金屬於對房屋設施的擔保金。只要承租人沒有破壞房屋,房東到期就應該退還押金。房東無故不退還押金可以採取的方式當然是協商與起訴,關於押金一般在合同中會有約定,房東的行為屬於對合同的違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但涉及到承租人私自轉租的違法情況,房東是可以不予退還押金的。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房子轉租的行為,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民法典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那麼承租人是無法辦理轉租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