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可以改變租賃房屋用途嗎?
一、租户可以改變租賃房屋用途嗎?
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出租方則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二、房屋租賃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
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係結束後,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對此,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麼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後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並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麼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其實不僅是改變租賃房屋的用途,在租賃過程中自己對外轉租,如果不告訴房東或者出租方都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租賃房屋的用途,這是租户和房東在一開始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中就約定的非常清楚的,假如因為迫不得已的因素必須要改變租賃房屋的用途,也一定要和出租方協商,經出租方同意以後要落實到書面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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