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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違約金起訴期限是多少

租賃合同違約金起訴期限是多少

租賃合同違約金起訴期限

《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違約責任。原告在起訴前長達1年多的時間內,從未行使過上述權利,即使被告因種種原因未及時交納房租。

關於租賃合同訴訟時效的具體問題

一、關於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條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

函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二、關於分期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

《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的請示》: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是《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我國法律中對於租賃合同違約金起訴期限的時間一般是一年的,而且這種時效的限定是按照違約期限來決定的。在租賃合同中都這該條款,那麼在訴訟的時候,這是不用擔心會敗訴的。法律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有着分期的規定,那麼時限也是會按照上文提到的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