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一、公司租賃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
(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
為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
三、違約金的法律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擔保説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説)。
2、責任説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着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髮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説)。
3、折衷説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説)。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裏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在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以及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可簽訂合同,同時在簽訂了合同後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去履行相應義務,當在履行合同時任何一方有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為後也是會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侵犯,所以違約方也是需要按照合同內容去承擔違約以及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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