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是什麼?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是對融資租賃交易的體現,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中,同時存在買賣及租賃法律關係,與其他合同相比,融資租賃合同由兩個合同(出租人與供貨人簽署的買賣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的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構成,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屬性。
兩個合同的效力互為前提,共同構成了融資租賃合同。正確認定融資租賃中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之間的關係,避免與買賣合同及租賃合同產生混淆,對於準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效力有重要作用。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三、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4、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5、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6、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7、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中,買賣與租賃並不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二者在效力上互有交叉,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向租賃關係中的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領標的物、就標的物質量向賣方提出抗辯、索賠等買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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