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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欠房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二房東欠房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二房東欠房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二房東欠房租的法律規定是可以通過私底下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進行一定的處理,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原則上不可以轉租。承租人想把租賃房屋轉租出去,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叫不合法轉租或者違法轉租,為無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轉租期限是否應當在本租剩餘期限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餘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司法解釋規定“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説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在剩餘的租賃期限之外的轉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轉租有效。不過,這實際上等於本租又約定了新的租賃期間,這樣理解更為合適。因此,可以確定轉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餘租賃期間。

三、出租人的異議權和同意轉租的推定是什麼?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而不反對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個規則: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承租人構成擅自轉租,司法解釋規定了六個月的異議期限,在六個月內,出租人發現轉租的事實,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權是形成權,一經提出異議,轉租就無效。六個月期限是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第二,超出六個月異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應當認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的效力。

次承租人可以參加本租發生的訴訟

轉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參加。因為本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時,或者爭議合同效力,或者爭議租金,其後果可能影響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權要求參加訴訟。在參加訴訟時,次承租人的身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參加本租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法院不應該拒絕。

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釋把這個規則寫在第十六條,即“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之後,那麼,這個規則僅僅是對此而言,還是對所有的轉租的訴訟都適用?按照條文的邏輯,這個規則應當僅僅適用於異議權和推定同意轉租的訴訟中,但事實上在其他方面也會出現本租訴訟關乎次承租人利益的問題,因此,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當支持。

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二房東拖欠房租,所作出的法律規定就是屬於一種轉居的行為,轉租的話也是有合同進行約束的,通常情況下這樣的一種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遵守。不分手是需要支付合同中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