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權時間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出租人解除權時間是否有明確規定?
出租人解除權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麼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後,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出租人的解除權的行使情況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227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很多,具體而言有幾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説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雙方在合同中對轉租問題所做規定。
(九)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
除非是房東對承租人的某些違約行為一直都不知情,不然的話,幾乎不可能有房東在知道承租人已經違約了的情況下,還拖拖拉拉的不行使解除權。如果好長時間都不顯示解除權,就出承租人違約的行為也不想辦法去解決,那就代表房東默認了承租人的違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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