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其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租賃合同中我們都會約定租賃期限,那麼有些租賃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的不明顯,那麼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呢?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呢?關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
一、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怎麼樣的?是否是可以隨時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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