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手續該怎麼辦理
對於承租人來講,在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將房屋轉租給他人。但此時也需要辦理相應的轉租手續才行,那到底這個房屋轉租手續是怎麼辦理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轉租手續該怎麼辦理
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並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
(三)轉租合同;
(四)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二、擅自轉租房屋的效力是怎樣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司法解釋的文義來看,承租人擅自轉租行為是無效的,這也可以從最高法院奚曉明主編《關於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一書中的觀點得到印證。
最高法院這一規定,違背了“體系解釋”和“當然解釋”的民法解釋規則。
第一,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228條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依照民法體系解釋規則,從224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賃合同,轉租行為不受影響。其次,228條規定所謂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當然是指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第二,轉租行為所導致房屋佔有和使用轉變,是否屬於“處分行為”呢?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的規定來看,我國相當一部分權威學者認為,無權處分的債權合同屬於效力待定。舉重而明輕的當然解釋告訴我們,既然無權處分他人物權的債權合同也不過是效力待定,那麼轉讓對權利人財產影響更小的所有權權能的效力,就不可能是無效的。當然,現在主流觀點認為,涉及無權處分的債權效力是有效的,那麼轉租行為的合同效力更應當有效。
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合同自由,不應該隨意干涉,司法解釋將房屋擅自轉租的行為認定為無效,顯然缺乏依據。我們認為,房屋擅自轉租行為,可以比照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的債權效力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給次承租人提供更為靈活的司法救濟。
現實中,若承租人轉租房屋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此時構成違法轉租,即使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辦理了房屋轉租手續的,對於出租人而言這樣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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