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產生糾紛怎麼處理
承租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30日內協調處理,並出具書面意見。
除恃強佔用和任意佔用合用部位,影響相鄰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予調整外,一般應維持爭議前的使用狀況。原使用部位較大的承租人承租權轉讓、交換等遷出的,出租人可適當調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02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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