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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承租人糾紛裝修問題怎麼處理

一、物業承租人糾紛裝修問題怎麼處理

物業承租人糾紛裝修問題怎麼處理

承租人裝修糾紛如何處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根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進行裝修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承租人得到出租人書面同意的

1、租賃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滿解除的,裝修物一般將不予返還。而且此時,承租人再要求返還裝修利益,法律是不會支持的。因為承租人已經充分享受了裝修物帶來的利益。

2、租賃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時,法院將結合雙方對於合同解除有無過錯來決定裝修物的歸屬及補償。若提前解除是由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將取得裝修的價值,對於承租人的損失不予補償。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於出租人違約造成,不能拆除的裝修將歸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應對承租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給予貨幣補償。

3、對於不可抗力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況,裝修物的歸屬將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進行處理。

(二)承租人裝修未經過出租人同意。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未經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財產進行添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裝修行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是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復原狀,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補償自已裝修所損失的利益。

二、物業承租人糾裝修問題相關法規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以上是針對物業承租人糾裝修問題怎麼處理紛的還有就是提供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處理承租人裝修糾紛時一定要找最為恰當的方法,避免發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