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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經常出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房屋租賃中經常出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房屋租賃過程中,可能存在出租人違約的情形,也有承租人違約的情形。那麼,房屋租賃中經常出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在房屋租賃中,違約有什麼法律後果?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中要詳細寫清:

1、租金、壓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月付、季付還是年付,壓金是一個月還是二個月的租金。

2、租賃日期,從開始到結束,要認真的寫清楚。

3、安全協議,雙方明確責任,出租方要保證所提供的物品尤其是水電煤要安全,承租方在租期內要保證房屋及物品的使用安全及不得在租期內做違法的事項,不得私自將房屋轉租或其中任一間分租等。

4、物品清單,重要的、主要的物品,如不怕麻煩儘量列詳細些。

5、違約金條款,租賃中間雙方各自有變化使租賃無法履行等合同中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

6、合同期滿是否續租雙方都必須提前1個月或2個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