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可以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可以嗎?
可以,但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只要行為構成違約,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則應按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屋租金。
二、合同違約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2、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簽訂租房合同時,可以不約定違約責任。守約方要想得到違約金,必須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這三種情況也是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履行合同義務時,雖然有違約的事實,但不是出於違約方的本意,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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