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房東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屋出租一直是很容易出糾紛的問題,房屋租賃過程中,不僅租客要注意很多,房東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關於房屋租賃房東注意事項的知識。
一、房屋租賃房東注意事項:
首先,房屋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因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享有該房屋的收益權。如果是受房屋所有人(房屋產權人)的委託代其出租房屋的,應出具房主的書面委託書;如果是轉租,則應當事先徵得房主的書面同意,否則,非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同即為無效,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將已購公房出租,且未辦理產權證,房主可以從單位開具相關證明。
其次,由於購房時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因此應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但目前按有關規定,暫時仍是按私房出租,房屋出租人應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再次,房屋有下列問題就不能出租,否則即是違法租房。
(一)凡新建住宅,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情況下房子不能出租;
(二)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子不能出租;
(三)產權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或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出租;
(四)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能出租;
(五)租用房管部門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六)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現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
(七)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出租;
(八)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違章建築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得出租;
(九)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臨時建築不準出租;
(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後,出租房屋時對於承租人房東也應該慎重選擇,例如有沒有穩定的職業,有沒有不良的嗜好等等。由於每個人的判定標準不同,且情況較為複雜,具體問題還想房東自己進行判斷。
二、什麼時候房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之後,承租人便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權,是不是就意味着房東對房子的使用沒有任何過問的權利呢?當然不是。事實上,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房東一定要擁有房產權,並且要合乎法律規定,不得有欺騙租客的行為。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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