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單方面提請解除租賃備案的情況有哪些?
一、出租人單方面提請解除租賃備案的情況有哪些?
1、出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將延誤情況和租賃物預期到達的時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適合約定的用途,超過約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賃物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盡維修租賃物義務,嚴重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動,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汽車運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從事營業性活動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為上述行為而不反對的,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對租賃物進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即存有權利瑕疵),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對該權利瑕疵知情的,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7、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司法解釋
合同解除有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形式,而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也包括兩種形式,即單方約定解除和單方法定解除。單方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該解除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歸於消滅,不必徵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當事人行使單方解除權,合同關係便歸於消滅,所以它應該是一種形成權。
在司法實踐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租賃合同,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來履行職責,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還需要追究違約責任,但如果存在上述承租人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租人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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