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產權續期費用是多少
一、20年產權續期費用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沒有統一的規定,需要到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諮詢。
按《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想要續期要怎麼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到國土相關部門申請續期。
3、交多少要經地評估機構評估。
4、住宅用地到期後自動續期,期它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不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
5、地產到期的解決辦法國家還沒有明確。
6、根據現行的土地法律法規,對於商業用地到期後,如果界時規劃不改變,應與國土主管部門續簽土地使用合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後,可繼續使用土地。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沒有任何土地的使用年限是20年,土地使用權期限最短是40年,最長是70年,除了住宅用地不需要辦理續期之外,其他類型土地的續期政策,也是各地政府部門自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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