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宣告破產程序應該怎麼走?
一、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
(1)公司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採用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序即可清償債務;
(3)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滿足。公平滿足,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各債權人;
(4)按訴訟程序處理。有關當事人的活動均應在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二、公司宣告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應該宣告其破產。破產宣告應公開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申請破產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制作破產宣告裁定書,其內容包括破產人的基本情況;破產原因,宣告破產的法律依據;破產宣告應進行的其他事項;破產宣告日期。
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破產的有關情況,《規定》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發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債權人重新登記等內容。
《規定》第38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債權人、債務人有異議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在企業《破產法》中關於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能否申訴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這顯然是一個疏忽和缺憾,必然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要申訴與法無據,人民法院對申訴受理與不受理也與法無據的尷尬局面。而《規定》第38條就解決了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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