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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前瞭解的事項有哪些

買房前瞭解的事項有哪些

常言道:安居樂業,這也就是説,只有安居了才能樂業,所以買房就成了我們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事情。然而在購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很多問題,因此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謹慎,要注意相關事項。那麼,購房者在買房前瞭解的事項有哪些呢?以下是對此做的具體介紹。

一、買房前瞭解的事項有哪些

買房前應知道以下這些法律知識:

(一)開發商收取選號費是否合法。

開發商收取選號費的行為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如果選號費收取後,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還;若開發商不退環選號費,可通過向當地建委投訴或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二)開發商違約後能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

實踐中,開發商所收取的“訂金”與可以雙倍返還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對於“訂金”是否可以適用雙倍返還的原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應當依照具體情況。

(三)“五證”和“兩書”具體指什麼。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其中“五證”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和性質,“兩書”是開發商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製作並提供給業主的書面材料。

(四)開發商未取得“五證”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如開發商沒有取得“五證”或“五證”不全的項目,是不能通過網籤的。如果開發商沒有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出示“五證”,購房人有權依法要求查看。如果購房人忘記查看開發商“五證”,也可以通過當地建委網站核實開發商是否取得“五證”。

(五) 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者反悔是否屬於違約。

購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裝修標準的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裝修條款不明確的,建議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對部分主要裝修材料進行“封樣”,在收樓時以“封樣”作為驗收標準。發生爭議後,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

(七)開發商要求一併繳納契税、公共維修基金和產權證代辦費是否合理。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此事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契税的交納時間,法律規定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時繳納。

二、買房前應知道的事項有哪些

購房前的準備,購房者首先應該慎重的選擇一個物業的項目,就是你準備購買什麼樣的房子,首先應該考慮它本身所處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邊的環境,非常重要的一點應該對開發商的資信進行一個瞭解,就是説在購房前購房者應該對你選擇的物業項目有一些最基本的瞭解。這些基本的瞭解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對開發商的資信進行了解。

提前做好了買房的“功課”,購房者在買房時,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數了。但與此同時,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仍然需要提高警惕,謹防合同陷阱。假如您不知道該怎麼防範合同陷阱,在這裏建議您不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標籤: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