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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查封前買賣房屋能否阻止債權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房屋予查封的,予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查封,法院查封后是可以阻止執行房屋償還債務的。

預查封前買賣房屋能否阻止債權執行?

《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1、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2、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3、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八條 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買賣房屋一般是針對於沒有任何債務糾紛,以及沒有被查封的情形才可以正常的交易,而對於預查封的房屋雖説沒有進行查封,但對於其效力已經等同於查封,所以,對於在查專賣店前進行交易是可以阻止債權的執行,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