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有限公司股東連帶責任有哪些?
一、普通有限公司股東連帶責任有哪些?
普通有限公司股東連帶責任有:
1、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公司增資時,採用虛假方式虛報註冊資本或虛假增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虛假增資股東及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3、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舉證有限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完成以下舉證責任:
(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
(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一般損害;
(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對於股東連帶責任的認定,是需要股東本身存在違法的事項,或者導致了公司存在嚴重的經濟損失的情況而定,但涉及到連帶責任的認定,還需要由當事人通過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處理,最終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認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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