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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活動中多長時間可以進行筆跡鑑定

民事訴訟活動中多長時間可以進行筆跡鑑定

一、民事訴訟活動中多長時間可以進行筆跡鑑定?

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總之,超過舉證期限的情況下再想要申請筆記鑑定那就沒辦法了,況且在我國的程序法上對民事訴訟活動的舉證期限規定的也非常的靈活。在進行筆記鑑定的這段期間,法院的庭審活動肯定會暫時中止下來的,等鑑定結論證實出來以後,再繼續開始庭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