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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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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不同
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而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產權性質不同。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2、所有權主體不同。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而對於土地使用證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户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3、證件作用不同。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範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國家保護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人有使用和收益等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