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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籤陰陽合同有什麼問題嗎

買房籤陰陽合同有什麼問題嗎

一、買房籤陰陽合同有什麼問題嗎

採用陰陽合同的方式“避税”是違法的。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税款,而且還面臨高額罰款。更為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税”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於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户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准,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此外,簽訂“陰陽合同”還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風險:

1、涉嫌逃税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税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税款,而且要處以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201條有規定,作為納税人如果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税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税賦。

二、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哪些?

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以下幾種

(一)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陰合同”

招標人在招、投標之前,與潛在的投標人就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要求潛在的投標人對工程價款、付款條件、墊資、讓利等做出書面承諾;有的已選定了施工者,並簽訂了包括工程價款、墊資等內容的協議書;甚至有的在實行招標投標之前施工者就已進場施工。當設定了投標條件或圈定中標人之後,建設方再按照政府部門的監管要求舉行招、投標,簽訂用於備案的合同。

招標人在招標之前與施工方簽訂的協議書,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諾書,與中標後簽訂的備案合同肯定會有實質差異,否則雙方不至於如此大費周章。這一行為實質是規避建設工程招、投標,逃避政府監管,屬虛假招、投標,不僅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對其他投標人而言,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簽訂在中標之後的 “陰合同”

絕大部分的“陰合同”是簽訂在中標之前,但仍會有大量“陰合同”也會簽訂在中標之後。根據招標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雙方簽訂一份備案的合同,事後根據雙方協商又對備案合同進行實質性內容的更改,簽訂實際履行的補充協議。

現實中部分情況下是建設方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訂立與招、投標文件、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如工程款的結算,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等。但有時施工者反過來會處於優勢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計中標取得項目後,利用建設方工期緊等不利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對招、投標文件、中標結果進行修改。於是雙方在簽訂合法的“陽合同”之後,又另行簽訂“陰合同”。還有些時候招標人和中標人為了共同的利益,對原合同進行實質性內容的修改。

同時,也可能存在個別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倒籤的形式,將本簽訂在招投標之前的合同通過倒籤合同簽訂時間,從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標之後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對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但該種情形實質上應歸於“陰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類型。

(三)同時簽訂的“陰陽合同”

即雙方依照招標、投標文件形成的條款內容簽訂一份建設施工合同用於備案,而又同時在私下籤訂一份與備案合同的實質內容有差異的合同用作實際履行,這兩份實質內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後順序。該種情形下,也無外乎,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就已經達成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默契”或者簽訂之後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調整。雖然形式上是同時簽訂,但絕大部分情況是雙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應歸結為“陰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類型。

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在中標之前所簽訂的陰合同,以及在中標之後的陰合同,同時還有投標文件和備案合同一起進行建立的情形。備案合同與原協議書不符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的競爭。

標籤:買房 合同 陰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