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合同違約會怎麼樣?
一、房屋認購合同違約會怎麼樣?
1、如果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購房人應當在某個具體時間之內前來與開發商協商簽訂合同的,購房人則負有在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如果預購人在約定時間內已經前來與開發商協商但未能達成合意的,對認購人而言並不一定構成違約。因為,認購書之條款一般較為簡單,並未涵蓋購房人所關心的全部事項;假如雙方存在分歧、無法達成合意的內容恰恰是該事項,則對認購人而言也並不意味着違約。其理由很簡單,合同的簽訂必須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未能協商一致而簽訂本約合同的情形,對於認購書雙方當事人而言均不存在違約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房屋認購合同後沒按時籤買賣合同是否違約
要視情況而定。
現在不少樓盤在購房協議中都會有這樣一個説明條款:“本協議簽訂某日內,認購人未能交納首付款或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或者“購房者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到某處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若購房者逾期未簽訂買賣合同,開發商有權將購房者所定的商品房另行銷售而無需告知,本協議自動作廢,且定金不予退還。”
此條款僅對購房者在未能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進行約束,卻未對出賣方進行約束,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按照規定,如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返還定金。如上述情況,開發商不能認定違約,應退還定金。
綜上所述,房屋認購合同違約後可能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業主與開發商事先有約定,也可以看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負違約責任。違反了合同,直接按照合同來進行賠償即可,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為主,若雙方沒有約定,一般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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