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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將尋釁滋事罪當作時代的口袋罪

不應將尋釁滋事罪當作時代的口袋罪
以一個案子為例,比如張三認為生產口罩的利潤巨大,於是準備投建口罩廠。因為缺乏資金,張三向李四借款1000萬元,約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但是,受政策影響,市場上口罩出現了供大於求的情況,張三的口罩廠不僅沒賺錢,還虧了錢。因為虧了錢,張三就產生了不還錢的想法,並在借款到期後,以李四出借的是高利貸為由拒絕還錢。之後,李四開始討債,他多次到張三的工廠和家裏討債,並多次通過短信、微信、電話或當面辱罵張三,但張三仍拒絕還錢。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李四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想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就要了解一下究竟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包括四種行為類型。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要求的是隨意地毆打,而不是一般地毆打,並且必須是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行為。其中,隨意一般意味着毆打的理由、對象、方式等明顯異常。也就是説,即使讓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其毆打行為;而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簡單地説,就是毆打行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也喜歡用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屬於隨意。比如,他人向行為人提出了好的建議,行為人卻因此毆打了他,這就應該被評價為隨意毆打。相反,如果他人侮辱謾罵行為人,行為人出手打人,則不具有隨意性。再比如,幾個人中只有一個人做出了對行為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為人卻毆打了在場的好幾個人,這種行為也應該被評價為隨意毆打。至於情節是否惡劣,應該圍繞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脅的程度來判斷。比如,以下幾種情況都應當被認定為情節惡劣:隨意毆打他人並導致他人受輕微傷或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 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評價為情節惡劣,因為這樣就相當於去掉了一個必要的要件。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既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進行輕蔑的價值判斷,它不限於針對特定個人,也包括針對一羣人、一類人進行的謾罵。恐嚇是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判斷,也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比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都屬於這一類型中的情節惡劣: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這裏的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比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免除車費的行為,也屬於強拿硬要。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強拿硬要行為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達到了這種程度,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了。損毀公私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喪失的一切行為。關於這裏的任意,只需要把握住一點,那就是毀損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或理由。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説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行為,應當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比如,甲乙兩人在電影院看電影時,因為爭座位而相互鬥毆的行為,就不能被評價為起鬨鬧事。在司法實踐中,起鬨鬧事的一般是多人,但本罪的成立並不要求有多人實施。也就是説,一兩個人起鬨鬧事,也可能構成本罪。  關於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一方面,刑法將本罪規定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只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才成立本罪。所以可以肯定,刑法規定本罪的目的是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但是,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都是十分抽象的概念,如果一個罪保護的法益過於抽象化,必然會導致對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的限制,從而使構成要件喪失應有的機能。所以,應當聯繫尋釁滋事罪四種具體的行為類型來確定它保護的法益。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動中的身體安全。既然如此,隨意毆打家庭成員,或者基於特殊原因在私人場所毆打特定個人的,就不構成本罪。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動中的行動自由、名譽與意思活動自由。所以,在沒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辱罵特定個人的,不屬於本罪中的辱罵他人。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與財產有關的社會生活的安寧或平穩。比如,行為人多次使用輕微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在自由市場任意損毀他人的小商品,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商品經營,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但如果行為人為了報復而一次性毀損了他人的物品,則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在公共場所從事活動的自由與安全。所以,在特定人的辦公室起鬨鬧事的,一般也不能認定為本罪。    此外,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當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行為時,才有可能構成本罪。雖然債權人李四實施了辱罵行為,但他是通過短信、微信、電話或者當面來辱罵的,針對的是特定的債務人張三,所以,根據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來看,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而且,李四也不是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而無事生非——一方面,個人偶爾放高利貸的行為最多也就是民法上是否保護其高息的問題,並非刑事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李四是否放高利貸與其討債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是兩個獨立的問題,不能因為他放了高利貸,就將其討債行為評價為尋釁滋事罪。    此外,如果將討債行為認定為犯罪,必然會助長“老賴”行為,也會鼓勵一些人實施借款詐騙行為。這種做法明顯不符合刑罰目的,會使刑事司法喪失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司法機關不僅不能把這樣的討債行為認定為犯罪,還要特別警惕“老賴”先告狀的情況。    順便指出的是,由於將討債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不合適,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催收非法債務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的“非法債務”是指因高利貸和賭博產生的非法債務。當然,如果行為同時構成敲詐勒索、搶劫等罪的,應當作為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催收合法債務的,以及催收高利放貸中的本金與合法利息的,不應當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以非法拘禁方式催討合法債務的,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直非常注重不同犯罪之間的界限,而且習慣於找出此罪與彼罪之間的關鍵區別。但這常常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為了區分強拿硬要類型的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就要求強拿硬要是出於流氓動機。這其實是為了區分此罪和彼罪,而在法定的構成要件之外添加了新的要素。這樣做既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也不符合刑法的規定。其實,由於犯罪錯綜複雜,為了避免處罰存在空隙,我國刑法不得不從不同側面,以不同方式規定各種類型的犯罪,而這就難免會使一些條文之間形成交叉和重疊。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調不同犯罪之間的區分,不如注重犯罪之間的競合,這樣更有助於解決爭議問題。也就是説,要特別關注各個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具體到尋釁滋事罪,就是不要將它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對立起來,不要試圖找出一個標準來區分這些犯罪,而要注重它與這些犯罪的想象競合關係。比如,甲將乙打成輕傷,這時,首先要肯定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然後再判斷甲的行為是否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就只能將甲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要認定甲的行為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同樣,任意損毀財物類的尋釁滋事罪,可能與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成立想象競合;強拿硬要公私財物類的尋釁滋事罪,可能與敲詐勒索罪成立想象競合;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婦女的,追逐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攔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等;辱罵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同時觸犯本罪和侮辱罪。對於這些成立想象競合的情形,沒有必要討論此罪與彼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