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應該具備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應該具備的法律要件: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有關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購買現房時合同時在此條款中要求寫明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中含共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購買預售房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
2、關於價格、收費、付款數額的條款。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髮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3、關於不可抗拒力。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
4、有關房屋質量的條款。購房者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衞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5、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這是購房人在籤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
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1、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2、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買賣需要由出賣方和買方來進行協商處理,而且在對房屋進行買賣時一定要在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之下進行實施,同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就一定要確保裏面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交易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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