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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遲交房能不能退房

開發商延遲交房能不能退房

一、開發商延遲交房能不能退房

開發商延遲交房的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理退房?

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解除合同和辦理退房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説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瞭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鑑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開發商超過三個月不交房,購房者不僅可要求退房,還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開發商拒絕購房者的要求,購房者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達到維權的目的。在訴訟的過程中,購房者要注重對證據的收集,這樣才有可能獲得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