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死亡後房屋買賣合同如何履行
房屋買賣1.6W
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死亡,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買受人支付了購房款,但尚未辦理過户登記,該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買受人只享有合同債權。且《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在出賣人去世時已經轉為出賣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法定繼承人與買受人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是否轉移房屋所有權是法定繼承人的權利,買受人不能強制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種認為,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死亡的,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的責任。因此,出賣人死亡,其繼承人應當對合同義務予以承繼,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户手續,並依法享有繼承出賣房款的權利,買受人應當承擔支付尾款的責任。
目前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比較傾向於按第二種觀點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雖然買受人支付了購房款,但尚未辦理過户登記,該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買受人只享有合同債權。且《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在出賣人去世時已經轉為出賣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法定繼承人與買受人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是否轉移房屋所有權是法定繼承人的權利,買受人不能強制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種認為,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死亡的,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的責任。因此,出賣人死亡,其繼承人應當對合同義務予以承繼,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户手續,並依法享有繼承出賣房款的權利,買受人應當承擔支付尾款的責任。
目前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比較傾向於按第二種觀點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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