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醉駕和解怎麼處罰?
一、發生醉駕和解怎麼處罰?
發生醉駕和解刑事部分要追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處罰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酒後駕車的最新解釋是: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構成犯罪是統稱。這是《刑法》修訂後給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變。這裏沒有講“肇事”,就是將酒後、醉駕從交通肇事罪中否認出來,排除了“交通肇事過失犯罪”。所謂構成犯罪是以行為人主觀構成和客觀結果論的詮釋
三、醉駕包庇罪量刑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明知對方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為醉酒駕駛者提供幫助逃避法律責任的同,就會構成包庇罪,怎樣量刑要依據情節而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醉駕如果當事人和解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情況產生嚴重的後果需要加重處罰,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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