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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解讀

成都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解讀

成都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解讀

(一)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的人員,參保後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內的(含兩年),可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補繳;

(二)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人員,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需要跨年度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向參保繳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所(站)提出申請;

(三)年滿60週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本人可選擇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並繼續繳費至滿15年;也可選擇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一次性躉繳標準為: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躉繳的繳費基數記錄在躉繳當年,躉繳年限同已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四)參保人距年滿60週歲不足15年的,應按年或按月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參保人距年滿60週歲超過15年的,應按年或按月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